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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海华与秀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华,徐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4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海华,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药六嘉园16栋4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徐智明,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14-2号1栋7单元503室。 本院在执行张海华与徐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徐智明在银行存款,现因该款需扣划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智明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的冻结(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美菊 审判员  崔卯元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