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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发聪与徐加仓、沈云霞和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聪,徐加仓,沈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190号原告李发聪,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桂林,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顺阳,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徐加仓,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被告沈云霞,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地址:西昌市。法定代表人刘华程,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萍,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发聪与被告徐加仓、沈云霞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发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李发聪负担。审判员 臧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