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发聪与徐加仓、沈云霞和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聪,徐加仓,沈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190号原告李发聪,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桂林,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顺阳,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徐加仓,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被告沈云霞,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地址:西昌市。法定代表人刘华程,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萍,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发聪与被告徐加仓、沈云霞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发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李发聪负担。审判员 臧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