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蒋大兴、王春茂等与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大兴,王春茂,胡锦辉,吴初明,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大兴,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春茂,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充县。申请执行人胡锦辉,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申请执行人吴初明,男,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园(麻陈)内,组织机构代码79625149-6。法定代表人王俊荣。关于蒋大兴、吴初明、王春茂、胡锦辉诉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16〕18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蒋大兴、吴初明、王春茂、胡锦辉分别支付70977.50元、60142.50元、69527.50元、100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韵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4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73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彭嘉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