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某、魏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私企业主,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魏某,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户,现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某与被执行人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某在广昌县盱江镇莲花商住小区喜莲阁拥有房产(店面)【产权证:广房证(2008)盱字第某号,面积:126.55平方米,砖混1/7,16号楼A90-9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某所有的位于广昌县盱江镇莲花商住小区喜莲阁房产(店面)【产权证:广房证(2008)盱字第某号,面积:126.55平方米,砖混1/7,16号楼A90-92】。查封期限3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昌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