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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9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与沈炳辉、林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沈炳辉,林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9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路东路8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937861-9。负责人林德新,行长。被执行人:沈炳辉,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玉连,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与被执行人沈炳辉、林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闽0304执19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林玉连银行存款79825元。于2017年5月30日做出(2016)闽0304执196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登记被执行人沈炳辉名下所有车牌号为闽B×××××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经本院执行暂无法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车辆具体位置信息。并多次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位置,无法对其强制拘留,申请执行人表示将会协助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欧丽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