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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353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岗,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被告:李兵,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舒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