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芮发英申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丁国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芮发英,丁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F。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宽,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发英,女,194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丁国财,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芮发英、原审被告丁国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伍龙审 判 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