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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某某,徐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王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5年6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宋某,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陕西某某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某某、徐某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经字第004955号公证书和(2016)陕证执字第4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本金人民币16490000及利息。本院执行中,陕西某某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某某、徐某某、宋某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