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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书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书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30刑初36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书赠,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昌县,现住广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书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友群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书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谢书赠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搭载邱某、吴某)沿广昌县盱江镇广昌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环卫所门口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由黄某驾驶的赣F×××××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谢书赠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广昌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广昌县人民医院立即对双方驾驶员抽血并送检,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书赠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9.97mg/100ml,属醉酒,黄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书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书赠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邱某、吴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侦破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有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书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并造成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书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书赠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书赠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书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建军审 判 员  廖诗强人民陪审员  甘永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