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德全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全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5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全,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北京韩建集团承建该医院内科病房楼主体工程。2012年4月,朱彦春(已判刑)应田某某要求,以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韩建公司签订内科楼病房主体工程的分包劳务合同,田某某以同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实际组织实施建筑施工活动。其后,田某某以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五项劳务再次分包给马某某,马某某借用黑龙江永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废的资质承包该工程并组织建筑施工活动。被告人王德全受雇于马某某,以黑龙江永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工长的身份组织建筑施工活动。2013年7月1日13时许,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架子工李某某和力工杨某某,在施工处的17楼的电梯井道内进行硬防护拆除作业时,因未采取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违章作业,致二人从17楼坠落到1楼电梯井道,被垃圾掩埋。同日16时许,被人发现并送医院,经医生确认二人已死亡。经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王德全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经侦查,被告人王德全于2017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德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德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德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韩建集团承建该医院内科病房楼主体工程。2012年4月,朱彦春(已判决)应田某某要求,以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韩建公司签订内科楼病房主题工程的分包劳务合同,田某某以同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实际组织实施建筑施工活动。其后,田某某以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五项劳务再次分包给马某某,马某某借用黑龙江永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承包该工程并组织建筑施工活动。被告人王德全受马某某雇佣任黑龙江永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工长,组织建筑施工活动。2013年7月1日13时许,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架子工李某某(殁年,42岁)和力工杨某某(殁年,31岁),违章作业,在进行17楼的电梯井道内的硬防护拆除作业时,未采取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不慎从17楼坠落。同日16时许,李延国、杨某某被人发现并送医院,二人因高空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德全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经侦查,被告人王德全于2017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7月1日,解放军211医院内科病房楼工地发生高坠事故,死亡2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告人王德全传唤到案。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德全无前科劣迹。证据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10月10日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解放军第211医院签订合同,承包内科病房楼主体工程。2011年10月13日,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2年4月,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永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据四、一次性伤亡补偿垫付协议、收条: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家属收到赔偿款799639.2元,杨某某家属收到赔偿款799639.2元。证据五、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李某某、杨某某因高空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证据六、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7月1日13时30分,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架子工李某某和力工杨某某,在位于17楼的电梯井道内进行硬防护拆除作业,因未采取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之违章作业,导致二人从17楼坠落到1楼电梯井道,同时被建筑垃圾掩埋。16时许,在电梯井道到内发现二人,送至211医院,医生确认二人已死亡。被告人王德全受雇于“小五项工程”负责人马某某,以黑龙江永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工长的身份组织建筑施工活动。其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发生事故单位罚款239万、死者抚恤159万,其他费用2万)。证据七、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012年9月以后,有别人介绍,他是以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执照与北京韩建集团签订的合同,承包211工地。他和马某某签订的工地五项承包合同,马某某拿着永吉公司的执照和他签订。他负责大型机械和管材,其余的归马某某负责。2013年7月1日15时50分,他接到马某某电话说工地架子工拆电梯井里的防护板出事了。17时他赶到工地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说人已抬到211医院,他赶到医院,在场人说出事的两个架子工已经死了。架子工是马某某的手下,具体事情他不清楚。王德全负责马某某的五项具体施工。证据八、证人朱彦春的证言:他是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田某某通过马某某介绍,向他借用同发公司的营业执照,他给田某某办理授权委托,田某某与韩建集团签订了211医院工地项目分包合同,田某某是项目经理。田某某招聘施工人员,田某某用其公司资质与韩建集团结算,工程款打到他公司帐户,由他公司给田某某转账。2013年7月2日,田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工地出现安全事故伤两个人,住院了。7月10日以后,他通过朋友才知道211工地出现死亡事故。他问田某某,田某某才说人死了。证据九、证人赵某某的供述:2013年4月他接受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公司聘用到211医院内科病房楼工地,公司成立项目部班子,他是项目经理,王德全任工长。这活是马某某联系的,找的田某某挂靠在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公司签的合同。2013年7月1日14时左右,王德全给他打电话说出事了,他回来之后才知道坠楼的事。证据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他和田某某2011年以哈尔滨同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标承包了211医院内科楼病房土地土建工程。他分包工地的五项,当天坠楼死亡的李某某、杨某某是他招来的。这两名架子工工作比较自觉,当天想早点干完活,因工地的硬防护就剩17层了,具体怎么拆怎么掉下去的谁也不知道,后来有工人发现这两个人不在,打电话不通,就开始找。后来在17层发现硬防护没了,两条安全带在电梯井口,又跑到工地负一层扒开落下的防护板才看到两人,送去急救室抢救无效死亡。他应该负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在211项目中是他聘用的王德全为工地项目工长,王德全平时负责具体施工工作。平时施工是按照韩建集团211工地项目经理部的指令执行。证据十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1日16时许,他在211医院内科病房楼外现场巡查,看见有工人往外跑。他看见安全员雷某某在现场就问怎么回事。雷某某说出事了,楼上有人掉下来了正在处理。他赶紧往楼里走,看到工人抬着两个人往外面走,工人喊着送医院。证据十二、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他是韩建集团211项目部安全员。2013年7月1日下午,他和雷某某在211医院工地。五项项目部工长王德全和架子工头陶某某报告说出事了,有两个人从楼上掉下来了。他和雷某某向领导汇报后就去现场帮着抢救,两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们已经下了停工指令,因为当天下雨没法施工,是工人不听从停工指令造成的。证据十三、证人雷某某的证言:他是北京韩建集团211医院工地项目部安全员。2013年7月1日,当天下雨,他们在土建五项项目部。五项工长王德全、架子工长陶某某向他报告说,工地出事了,掉下来两个人。他就向上作了汇报,然后去事故发生地进行抢救。他们抬着人去医院急诊室,后来知道抢救无效死亡。在这之前项目部已经做了停工通知,这两个人不服从停工令。证据十四、证人陶某某的证言:他当时在工地负责买东西,工地收尾,工人都走了不少。李某某是带班的架子工,杨某某是架子工。那天别的工种都没干活,整个楼里就我们四个人干活。因为李某某知道干什么活,该干哪都是李某某安排。因为工程已经完成了,马上要按电梯,也是着急了,那天也没人安排,就剩17层没拆了,李某某就安排拆电梯井里的防护了。拆除硬防护应该有安全员在场,应该带安全带,那天没有安全员,也没有工长在现场。2013年7月1日,李某某让他和吴某某去25楼收拾材料,工友杨某某和他们一起上去。杨某某在17楼下的升降梯去拆除电梯防护。他收拾到17楼时看见电梯井门没有封,杨某某干活的工具都还在,他往下看没发现杨某某,他想可能是出事了。后来他顺着楼梯跑到一楼电梯井也没看到人,他就给李某某打电话,无法接通。又给杨某某打电话通了没接。他就给工长王德全打电话说出事了。王德全来之后,他和吴某某三人又找一遍没找到,王德全还自己去工地外边小饭店找一遍没找到。他和吴某某拿一根钢筋前边弯个勾,到电梯井一楼,吴某某勾到第三块板时发现李某某在里边,已经死亡。王德全找了好几个工人去处理后来的事。证据十五、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1日13时左右,他和陶某某一起上21层干活,杨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在17层电梯井拆卸硬防护。他和陶某某干到17层时没有发现杨某某和李某某,并且看见电梯硬防护翻了。他俩觉得不对劲就开始找,找了整个楼也没找到。后来陶某某把工长王德全找来了,也没找到。后来他们到1楼电梯井看了看,他用钢筋钩子钩开下面的板子就看见人露出来。他扔下钩子就跑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证据十六、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他是技术员,工人进场时他都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流。完成之后落实了每名工人的实名签字,包括杨某某和李某某。证据十七、被告人王德全的供述:2013年3月份,马某某告诉他在“211”医院工地包了工程让他去当力工。他到了工地之后,马某某让他管理力工,他在工地就和马某某及赵某某等那些力工接触。2013年7月1日15时左右,一个架子工给他打电话说过工地架子工出事了,让他到现场。他到现场1楼,架子工说可能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他们移开板子发现两个架子工在板里埋着没有呼吸了,他就到工地办公室跟安全员汇报了。他又给马某某打电话,汇报完了把这两人送到211医院,急诊科医生告诉他们二人已经死亡了。死者一个姓李一个姓杨,名字不知道。马某某是以黑龙江省永吉劳务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工程,他没看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他没有工长资质,马某某也知道,马某某也没有向他告知工长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死亡两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王德全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