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益文诉被告陈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益文,陈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财保28号申请人邓益文,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陈谦,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申请人邓益文与被申请人陈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益文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谦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23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一份为其申请本次财保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益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谦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23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邓益文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章露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