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厦门合维佳工贸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厦门合维佳工贸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许特,局长。被执行人厦门合维佳工贸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洪塘村龙井村口14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5280005225。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与被执行人厦门合维佳工贸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闽0205行审120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