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加叶、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加叶,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加叶,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渚街道美欣达路***号*幢*楼-1。法定代表人:肖凤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加叶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502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加叶向本院提出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李加叶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批准。上诉人李加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加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瑞 芳代理审判员 ���扬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晓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