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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督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强,杨志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401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志强,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杨志立,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住泊头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2017)冀0981民督4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志强,杨志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81民督4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3151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