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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朱文涛与新和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涛,新和金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194号原告:朱文涛,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和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314国道797公里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5556457997W法定代表人:金衍棉,执行董事。原告朱文涛与被告新和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朱文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计708元,财产保全费687元,由原告朱文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巩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袁红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