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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吴伯梅与杜琴琴、章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伯梅,杜琴琴,章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839号原告:吴伯梅,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杜琴琴,女,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章飞,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原告吴伯梅与被告杜琴琴、章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吴伯梅于2017年6月1日以与保险公司已经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伯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吴伯梅负担。审 判 员  杨益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