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陈秀华,李素,雷军,张明亮,李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中华北路9号,宓保伦。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住:阳谷开发区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雷桂霞。被执行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住:阳谷县安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被执行人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住:阳谷县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雷桂霞。被执行人陈秀华,女,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素,女,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雷军,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明亮,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云霞,女,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陈秀华,李素,雷军,张明亮,李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股票、房产、车辆后发现被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陈秀华,李素,雷军,张明亮,李云霞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雷军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被执行人张明亮有汽车六辆(车牌号:鲁P×××××、鲁P×××××、鲁P×××××、鲁P×××××、鲁P×××××、鲁P×××××)),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