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君月与文家佳袁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月,袁衍明,文家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00号原告:刘君月,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袁衍明,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文家佳,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刘君月与被告袁衍明、文家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君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君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君月负担。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