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姚永兵与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兵,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303行初14号原告姚永兵,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随州市。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学申,局长。原告姚永兵诉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永兵负担。审 判 长 靳鹏程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