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熊凤菊诉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凤菊,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20号原告:熊凤菊,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2号奥城花园5-302。法定代表人:向思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熊凤菊与被告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原告熊凤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凤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00元,由原告熊凤菊负担。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