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朱浩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浩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监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浩翔,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2号。负责人谢嘉新,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朱浩翔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原审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5)宿城商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梁苏林审判员 丁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蓁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