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伍锡国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锡国,林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锡国,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女,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新宁县。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锡国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6)湘0528刑初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锡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伍锡国,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伍锡国与被害人林某系亲戚又系同村邻居。因林某家饲养的鸡偷吃了伍锡国种的菜,伍锡国便擅自在自家菜园放置了毒药,毒死了林某家的几只鸡。2015年12月31日8时许,林某发现鸡被毒死后在屋外叫骂,恰被伍锡国听到。伍锡国走出屋内与林某相互辱骂,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伍锡国将林某摔倒在地,并按住林某的身体。林某也趁机从地上抓起一块红砖打在伍锡国额头上。随后林某的丈夫伍顺华及同村村民伍某1和等人闻讯赶来将二人扯开。此时,林某发现自己的左脚疼痛,无法站立。随后林某被家人将送往新宁县回龙镇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林某系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林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认定为:医疗费27579.8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76元,误工费1380元,护理费1380元,营养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2415.81元。原判采信新宁县公安局(新)公(刑)鉴(法活)字(2016)2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伍某2等人的证言,入院记录、诊断证明,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伍锡国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伍锡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的起因和矛盾的激化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具有一定过错,民事部分自负部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伍锡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经济损失42415.81元,由伍锡国赔偿36053.4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伍锡国上诉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他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他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伍锡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林某未能妥善管理自养的家禽,在产生矛盾纠纷时挑起口角之争,在起因上和矛盾的激化中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上诉人伍锡国上诉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他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他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经查,原判已确认被害人在起因上和矛盾的激化中负有一定的过错,亦判决了被害人在民事部分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伍锡国与林某因口角之争引发双方肢体冲突,伍锡国致林某受伤,林某受伤后于当日入院就诊,并依法鉴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伍某1和等人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明,亦有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相印证,伍锡国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部分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丽忠审 判 员 王彦懿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