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明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0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和,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黄明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明和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南村玛雅电动车行对开路段,碰撞正在前方步行的被害人丁某而肇事,事故致双方受伤及车某。案发后,黄明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明和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经现场勘查认定,黄明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5月8日,黄明和经公安部门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黄明和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和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黄明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明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祥沈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