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352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张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与2013年12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4日生女儿李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由其是被告经常撒谎,脾气暴躁,性格外向,生活作风不好。原告是一位货车司机,经常在外跑车,婚后不久,被告便经常以各种理由在外乱跑,很少回家,从不做家务,生下女儿后也不收敛,把女儿丢给原告父母照看,自己又到外面乱跑,要不就是带着女儿在外乱跑,弄得社会上到处是被告的闲言碎语。原告劝诫被告无果,被告提出只要为其开商店,便和原告好好过日子,但商店开下没多久,被告不再照看商店,也不回家,在外胡混,甚至单独在坡上村租房居住。被告种种行为,足以表明是不愿与原告好好过日子,也是对原告及整个家庭的极端的不负责任。原告是货车司机,收入不错,足以负担起一家人的生活用度,但被告却不珍惜这段姻缘,也不守妇道。结婚三年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因没有感情基础,分多合少,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故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夫妻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2月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3月14日生一女,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过不愉快。2017年3月份,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带着孩子出来租房居住,同年4月12日原告提出离婚之诉,期间原告将孩子抢了回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孩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若勤于沟通,换位思维,重树家庭第一、孩子第一、爱人第一的家庭生活观念,目前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也未能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事实与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