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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8099苏州优莱特种织物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优莱特种织物新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099号原告:苏州优莱特种织物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58232M,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糜英培,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589472309T,住吉林省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财富北路。原告苏州优莱特种织物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优莱特种织物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420元,两款合计5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得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