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3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476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倪健彬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倪健彬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476号之一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温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健彬,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健彬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盛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