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凤萍、王朝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萍,王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萍,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朝涛,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凤萍与被执行人王朝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朝涛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凤萍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朝涛归还执行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朝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朝涛已支付执行款29200元,尚应归还执行款308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朝涛与申请执行人张凤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凤萍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王朝涛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