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XX诉胡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胡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261号原告:张XX。被告:胡XX。原告张XX诉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原被告经双方朋友介绍相识,于2月6日被告为借款人担保15万元。此后借款人失踪,引起原告不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案外人徐文元、陈文莲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条载明:“今借到张XX人民币壹拾伍元正(150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借款人徐文元、陈文莲,2016年2月6日,担保人:胡XX,2016年2月8日”。案外人徐文元、陈文莲同日在借条背面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现金张XX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收款人徐文元、陈文莲,2016年2月6日。”。此后原告以借款人、担保人未能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及原告陈述可知,原告和案外人徐文元、陈文莲之间存在15万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被告胡XX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虽并未约定担保方式,但依照我国法律应视为其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胡XX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