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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忠诚与王希真、刘电聚、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诚,王希真,刘电聚,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97号原告:杨忠诚,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籍甘肃武威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梅,系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真,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刘电聚,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华凌钢材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田忠科,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了原告杨忠诚诉被告王希真、刘电聚、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96.98元,减半收取4748.49元,由原告杨忠诚自行负担。退原告杨忠诚4748.49元。审 判 长 俞 宗 梅审 判 员 吴 红 庆人民陪审员 白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丘龙巴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