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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1560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姜某,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抚余县人,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