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凤定五金经营部、董意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凤定五金经营部,董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凤定五金经营部,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99-5号。法定代表人郑凤维。被执行人董意伟,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凤定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董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3000元。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493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