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翠华与陈春宇、林文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华,陈春宇,林文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536号之一原告:刘翠华,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龙生,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阳,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陈春宇,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林文熠,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70935R。负责人:何晓东。原告刘翠华诉被告林文熠、陈春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翠华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春宇的粤S×××××号车(共以价值人民币47381.25元为限)的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刘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翠华撤诉;二、解除对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春宇的粤S×××××号车(共以价值人民币47381.25元为限)的扣押。本案受理费492元(原告刘翠华已预交),由原告刘翠华承担。审判员 江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雪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