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南阳勇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王伟、梁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勇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伟,梁利平,王怀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930号原告:南阳勇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生琪。被告:王伟。被告:梁利平。系被告王伟之妻。被告:王怀宇。系被告王伟儿子。原告南阳勇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梁利平、王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5日,被告王伟以家庭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南阳勇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借期为7天,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月利率2%。1月15日当天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债务到期后,被告既不按约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勇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生永琪已就本次借款纠纷,于2016年12月29日向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报案,该案件正在侦查中,2017年4月1日,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对被告王伟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出具有监视居住决定书一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本案原告的起诉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予驳回,由公安、检察机关先行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勇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南阳勇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刘 路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路馨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