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孙金建与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建,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建,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君,女,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孙金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3日作出的(2010)广民一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广民一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