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秋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秋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919号原告:付秋菊,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1764019831(1-1)。住所地:南召县中华路157号。负责人:任宏,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4年11月8日14时许,李宗均驾驶豫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南召县四棵树乡Y005线下山途中行驶至7KM+330米路段时,撞坏道路右侧防护墩后,坠入10.1米深的山崖后侧翻,致使车辆损坏,原告及车内乘坐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宗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车内乘坐人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乘坐人员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4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李宗均、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的诉讼。为二次医疗费,原告付秋菊提起本次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6月1日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共赔偿原告付秋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697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为此事故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秋菊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协议自2017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