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执监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聂华彪与梁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监督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华彪,梁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监31号申请人聂华彪,男。申请执行人梁小玲,男。申请人聂华彪与申请执行人梁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湘13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因其与他人的民间借贷案在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且执行标的物位于娄星区,故申请将相关案件提级到本院执行。为了规范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裁定如下: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59号判决书由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涟源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娄星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世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