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海波与赵瑞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波,赵瑞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955号原告:吴海波,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杨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瑞国,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77897953A。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栋**层(****号)。负责人:孙延旗。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561214265。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幢*层***号。负责人:欧江武。原告吴海波与被告赵瑞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波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