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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斌、王伶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王伶娜,杨启和,杨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王伶娜,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杨启和,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杨英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王伶娜、杨启和、杨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9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王伶娜、杨启和、杨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舟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