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斌、王伶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王伶娜,杨启和,杨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王伶娜,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杨启和,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杨英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王伶娜、杨启和、杨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9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王伶娜、杨启和、杨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舟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