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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树益与陈安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益,陈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陈树益,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陈安静,女,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陈树益与被执行人陈安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安静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5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本金50525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静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