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滕学伟与鲍文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学伟,鲍文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085号原告:滕学伟,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鲍文彬,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滕学伟与被告鲍文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滕学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鲍文彬偿还欠款42000元;2.由鲍文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期间,滕学伟自带材料为鲍文彬建造活动板房。2014年6月10日,经双方结算,鲍文彬尾欠滕学伟42000元,鲍文彬为滕学伟出具欠据一枚。上述欠款经滕学伟多次催要无果。鲍文彬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6月份左右,滕学伟为鲍文彬建造活动板房,并由滕学伟提供材料。在双方就该工程达成协议之时,鲍文彬向滕学伟交付订金5000元。滕学伟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后,经结算,该工程应付报酬42000元。此款经滕学伟多次索要,鲍文彬一直未付,后鲍文彬于2014年6月10日就上述欠款为滕学伟出具欠据一枚。扣除滕学伟已给付的5000元,欠付的37000元鲍文彬至今未付。为此,滕学伟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鲍文彬欠付滕学伟报酬37000元至今未付属实,有滕学伟向本院提交的欠据及滕学伟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之规定,滕学伟现主张鲍文彬给付欠付的报酬,于法有据。综上,滕学伟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鲍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文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滕学伟报酬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465元(原告已预交),由鲍文彬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滕学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