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匡吾书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匡吾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于宝明,主任。被执行人匡吾书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匡吾书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0:LH000144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行政罚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经执行,被执行人匡吾书对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亦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匡吾书对深交罚决第N0:LH000144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亦缴纳了案件执行费,本案依法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交罚决第N0:LH000144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斯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