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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袁刚刑事财产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65号被执行人袁刚,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现于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袁刚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5月16日将该刑事判决中第二项的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袁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丹棱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袁刚人民币2万元、手机1部、戒指1个,已上交丹棱县国资局。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财产刑部分的执行;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袁刚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 毅执行员 谭文胜执行员 牟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