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肥城市福临德肥牛大酒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肥城市福临德肥牛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83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兴国,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肥城市福临德肥牛大酒店。负责人郭尚岭。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鲁肥)食药监行罚(2016)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肥城市福临德肥牛大酒店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盐酸)克伦特罗的极品羊腱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鲁肥)食药监行罚(2016)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是: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元;2.罚款人民��壹拾伍万元。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肥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审查,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被执行人肥城市福临德肥牛大酒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自该店买样抽检极品羊腱子。2015年12月30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抽检极品羊腱子出具检测报告,内容为该样品所检项目(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鲁肥)食药监行罚(2016)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6月1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泰政复决字(2016)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鲁肥)食药监行罚(2016)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因经营困难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后,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内容为批准被执行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共分三期;2016年9月12日之前缴纳40000元,2016年12月12日之前缴纳55210元,2017年3月12日之前缴纳5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缴纳罚款4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在2016年9月12日之前缴纳第二期罚款55210元,申请执行人未对该批罚款未进行催告,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分期)》,告知被执行人缴纳第二期、第三期罚没款共计110210元。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鲁肥)食药监行罚(2016)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肥城市福临德肥牛大酒店在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泰政复决字(2016)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鲁肥)食药监行罚(2016)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审查后,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理应按照分期约定的时间缴纳罚没款。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缴纳第二期罚款时,申请执行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对被执行��进行催告并在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期罚没款55210元,现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期罚没款已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对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受理。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缴纳第三期罚没款,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现申请人执行人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期罚没款5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涉案第二期罚没款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故涉案加处罚款应每日按第三期罚款5500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数额不得超出第三期罚没款的数额即55000元。申请执行人���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被执行人缴纳加处罚款110000元,对超出第三期罚没款数额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鲁肥)食药监行罚(2016)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第三期罚没款55000元;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没款55000元及加处罚款55000元,逾期将强制执行。三、对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期罚没款55210元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武 卉审判员 母海龙审判员 吴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