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朋伍与周国军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朋伍,周国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特13号申请人郑朋伍,男,汉族,1977年7月1日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申请人周国军,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住址: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朋伍与申请人周国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煤矿矿井股份转让后矿井关闭补偿款分割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经盐边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按照当事人双方股份转让协议及野猪塘矿煤炭箐矿井-水平关闭补偿款分摊协议,周国军于2017年6月1日将郑朋伍所占补偿款138万元的30%份额共计414000元一次性全额支付给郑朋伍。二、周国军按约定时间一次性支付414000元后,郑朋伍放弃其他诉求,同时,原双方股份转让协议,矿井关闭补偿款分摊协议终止废除,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三、本协议经盐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核确认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朋伍与申请人周国军于2017年5月31日经盐边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阳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凌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