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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迟建峰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1刑申23号迟建峰:你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津01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以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自首情节没有认定,量刑过重,以及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迟建峰与姚振华、唐振、丁超、吕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迟建峰与姚振华、唐振、丁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迟建峰故意驾车冲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迟建峰、姚振华、唐振、丁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迟建峰、姚振华、唐振、丁超、吕建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迟建峰、姚振华、唐振、丁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迟建峰、姚振华、唐振、丁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可比照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迟建峰、姚振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振、丁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姚振华在敲诈勒索中的罪责比迟建峰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迟建峰虽有投案情节,但在庭审中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抢劫、敲诈勒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当庭承认犯抢劫、敲诈勒索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及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