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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延城、德化县杨梅乡白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城,德化县杨梅乡白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李延城,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德化县杨梅乡白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化县杨梅乡白叶村。法定代表人:陈忠奋,任白叶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李延城与被执行人德化县杨梅乡白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422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