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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青岛德盛利集团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盛利集团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497号之一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2078612R。法定代表人:肖飞,总经理。被告: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新海路以北大地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5467760F。法定代表人:XX强。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鲁0783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被告于2017年6月1日提供现金5500000元及价值7000000元的轮胎作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