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靳守贵与刘天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守贵,刘天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366号原告:靳守贵,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刘天玉,男,约50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靳守贵与被告刘天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靳守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守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守贵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