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菊玲、济源市雅士达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菊玲,济源市雅士达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菊玲,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雅士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杨菊玲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雅士达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菊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齐曙光审 判 员 商 敏代理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