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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邹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云高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闫雷、宋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冰、毕淼,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冰、毕淼,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邹建民,女,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冰、毕淼,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邹建民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2)云昆真元证字第10231号《公证书》和(2015)云昆真元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邹建民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166290248.90元。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2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即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本院依法中止执行本案。2016年9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其后提交《财产线索清单》。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称,截止2016年9月6日,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邹建民未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尚有包含本金、重组收益、罚息及违约金约计26063055.56元债务未偿还,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申请对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昆明市广福路9公里世纪半岛五期的28套商铺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3月13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半岛五期的28套商铺。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和《解除查封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半岛五期28套商铺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明市广福路9公里世纪半岛五期28套商铺的查封。[解封财产清单见(2015)云高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所附《评估、拍卖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顺泽审判员 闵 义 审判员 黎泰军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春  来自: